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钒钛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抓实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现将《攀枝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1日
攀枝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投诉范围
(一)在农产品生产、储藏、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允许的农(兽、渔)药等农业投入品或添加物质,但不按照安全间隔期(休药期)采收、捕捞或滥用的行为;不符合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行为;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行为。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投诉电话
(一)举报投诉电话:政府服务便民热线12345。
(二)举报投诉地址: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65号)。
三、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书信、电话等)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形成举报材料,请示分管领导,按分管领导批示送达办理部门并进行电话确认,明确该部门具体经办及处理人员。紧急举报、投诉的做到当天提出处理意见,当天送办理部门办理。
(二)举报、投诉中发现有违法事实,报请局领导批示,确定立案查处的,加盖市农业农村局公章由行政执法监督科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说明理由,告知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投诉人。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要迅速报告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四、举报、投诉处理的跟踪反馈
(一)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实行“七日反馈制度”,要求相关部门自接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在七日(节假日顺延)之内对案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和科技教育科。七日之内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要求处理部门每隔七日进行一次信息反馈,说明未能及时处理的具体原因;自收到举报件之日起60内办结。
(二)对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举报、投诉文档的保存
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顺序及时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查找及后续处理。将举报、投诉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六、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攀农发〔2020〕73号)废止。
七、本制度由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