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8-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10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10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3〕25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官方兽医审核任命
严格按照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官方兽医资格审核和任命工作。官方兽医的任命不再实行逐级审核,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将拟任官方兽医人员信息录入“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模块”,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最后报农业农村厅确认。已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收集汇总辖区新增和注销的官方兽医名单(附件1),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扫描件和电子表格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做好基础信息维护管理
要充分认识机构人员等信息维护在推进检疫监督全程信息化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 信息管理方式。
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平台“官方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已于2023年4月20日关闭,官方兽医历史数据已全部迁移至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模块。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官方兽医管理模块操作手册》,安排专人负责官方兽医管理模块的录入和审核工作,于2023年6月20日前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模块(https://sso.cadc.net.cn/zcpt/security/login)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和官方兽医信息的新增、注销、更新、完善工作。
(二)机构信息维护。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准确把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定义,凡是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动物检疫职能的机构,无论其机构如何设置,名称如何表述,均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信息管理范围,机构名称以编制部门批准文件为准,每个区域只能添加设定一个机构信息。
2.动物检疫申报点:产地检疫申报点名称按照“××县(市、区)××动物检疫申报点”格式规范填写,屠宰检疫申报点名称对照“四川智慧动监”中填写。全面清理核对“四川智慧动监”中现有产地检疫申报点信息,对需新增、注销名称不符合上述格式的,要及时向市动物检疫所申请变更,确保国家平台与省级系统信息一致。
(三)人员信息管理。
要落实“动态管理、严格审核、省级确认、所在地任命和注销”的官方兽医任命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梳理辖区内官方兽医情况,按规定做好官方兽医拟任审核、任命、注销、完善信息等工作。
官方兽医需在国家平台完善基本信息并重新提交审核,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官方兽医编号。不再从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官方兽医要申请注销,同时申请注销其“官方兽医网络考试”账户和“四川智慧动监”的检疫出证账号。
工作单位栏应按照市级(省+市+单位名称),县级(市+县+单位名称),乡镇(县+乡镇+单位名称)标准格式填写。个人照片将用于官方兽医证制作,请务必按照证件照要求采集(不得着执法服装照相)。
录入人员要将审核通过的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进行关联,每个官方兽医最多关联两个检疫申报点,未关联的官方兽医将无法开展检疫出证工作。
三、做好官方兽医证颁发管理
官方兽医证由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格式统一制作,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辖区内官方兽医任命文件领取,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官方兽医证的领取发放、回收销毁等管理工作,指导官方兽医持证上岗。严禁伪造、变造、转借或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官方兽医跨县(区)工作调动,应当及时注销原证,重新任命发证。
四、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履职
要把官方兽医队伍作风建设与能力提升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两手抓、两手硬”,着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官方兽医队伍。要按计划有序开展培训,确保官方兽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时全面掌握动物检疫监督要点,不断提升履职能力。要运用好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持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筑牢官方兽医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要加强官方兽医检疫行为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动物检疫活动,对发现不检疫出证、违规出证、检疫收费、倒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