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4-05-22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4-0014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4-05-21
  • 发布日期:2024-05-21
  • 文  号:攀农规〔2024〕1号
  • 有 效 性 :1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

  现将《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2023〕5号)及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以新建和改造等方式提升高标准农田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储备、项目申请、项目审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变更、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四条 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监督考核、绩效评价等相关项目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省统筹负责,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项目业主具体抓落实,鼓励受益主体和社会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牵头管理和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立项审批、监督检查、统计调度、监督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统筹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设质量、建设安全、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全面履行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以破解区域农田障碍因子和提高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绿色生态、建管并重的原则,围绕“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建设目标,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规定,合理确定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工程的建设内容,优化项目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须坚持项目乡镇主动申报,项目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合社等受益主体自愿参与,县(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审查的原则。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原则。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强化建后运行管护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评价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促进工程效益持续发挥的运行管护体制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对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工作;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统计调度、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审查、收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是项目选址、日常监管、初步验收、运行管护、建后利用等工作的责任主体。牵头制定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按规定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审查汇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初步验收、上图入库、质量监管、安全管理、进度管理、管护移交、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宣传报道、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完成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系统项目管理有关填报调度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入库专家应熟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品行端正,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和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参加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专家库将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引导种粮大户、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管护。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及储备应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对暂不符合建设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可通过布局优化调整、耕地功能恢复等措施,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创造条件。项目区尽量选择灌溉水源有保障、水利工程设施配套良好,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迫切,产业规划落实好,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

  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接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农业农村厅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和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规划衔接,形成项目储备库。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优化项目选址,加强实地现场踏勘,严格复核地类图斑,结合永久基本农田清查成果,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加强项目设计论证,提高项目储备质量,建立县(区)项目储备库,确保储备项目达到可实施深度,适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区)申报项目,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定期向农业农村厅推荐申报,并提出项目实施优先序建议,作为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需求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前谋划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逐级入库;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十八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四级财政实际投入合计不低于每亩3000元(建设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动态调整),市、县(区)逐步提高改造提升补助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度提高亩均投资标准,鼓励各地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县(区)需求等情况,将年度建设任务需求上报农业农村厅。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需求原则上与项目储备情况保持一致。探索“竞争立项”方式,优先支持整县(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分解至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应由具有农林、水利等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勘察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专业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走访了解群众实际需求,充分征求项目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受益主体意见和建议,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合理布局田、土、水、路等工程措施。

  编制实施方案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册、概(预)算书等资料,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农田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小型水源工程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配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实现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符合计量条件和节水要求。

  (三)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坡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审批文件作为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前,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明确县(区)投入资金数额及来源,投资组成和资金保障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严格履行审查程序。评审专家从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对县(区)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初审、终审。经专家评审不可行实施方案,需重新编制。

  经专家评审可行的实施方案要主动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批复;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要求后及时批复。

  第二十三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市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农业农村厅批复。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采取科学合理措施,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保证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按期完工,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项目质量监督,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严把材料和隐蔽工程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有条件的县(区)应安排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备生产合格证,并经过必要的质量检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市农业农村局应定期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整改,进一步加强市级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县(区)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进行推广。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区)农业农村局应按规范程序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项目实施。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单位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报账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县(区)农业农村局可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 号)要求,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二十九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针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压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规范项目全流程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三十一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控制方案调整。以项目为单位计算累计方案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的1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不得减少建设任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

  第三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得未经报批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实施地点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需要对建设内容或技术方案调整时,由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五方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调整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调整方案涉及财政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将变更情况汇总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各县(区)申请变更的时限不超过本年度项目开标后30日,变更报告送达时限是本年度项目开标后60天以内,超过时限的不再受理变更。

  地方自愿增加投入,用于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的,不纳入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的,由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厅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批调整方案。

  第三十四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情况属实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复核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审批、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将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等积极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和工程建设、管护,以投资、投劳等方式增加投资规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区)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聘请懂技术、有经验的农民担任“农民质量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定期通报机制。县(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由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排位,向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对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县(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进行约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隐蔽工程和完工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分阶段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初步验收由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在项目完工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主体代表等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验收任务达到所建设内容的100%。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任务未完成等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区)农业农村局应限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再次组织验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和报告。

  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应附上初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图纸等。

  第三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或变更的,按项目批复调整或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六)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护制度已经建立并公示。

  第四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县(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60天内组织开展全面验收,确保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及时将验收结果上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识标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管护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组卷、存档。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 在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协同自然资源局,加强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充分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等,开展年度实施计划备案、项目调度、项目验收、上图入库、统计调查等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市农业农村局将按照系统权限,负责审核汇总上报。

  第四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入库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局申报阶段,由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行政区划、任务面积等,形成矢量数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级审核完成后,提交省级进行复核,待省级复核完成后,各县(区)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上报农业农村部。

  竣工阶段、验收阶段上图入库。各县(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建设范围、面积等信息调整,需修改上图入库信息的,必须按照上图入库成果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和农业农村厅复核后,按照申报阶段流程进行修改完善,未经审核不得擅自修改已提交到系统内的上图入库数据。

  第四十六条 上图入库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项目要与历年已建项目进行叠加比对,防止新建项目选址重叠、重复建设;新建项目原则上全部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选址。

  (二)改造提升项目要与历年已建项目进行叠合比对,确保改造提升项目在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内。

  (三)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叠加,剔除非耕地。

  (四)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上图入库面积达到年度建设任务要求。

  第四十七条 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工作,鼓励支持各县(区)运用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影像、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等技术手段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建立自然资源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一网管理”,统一上图,一图监管,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运营管护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指导。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遵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五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到乡(镇)和村。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级管护”要求全面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没有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一般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护;规模流转的,要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委托管护。探索通过资产量化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发挥主人翁作用。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专业化机构、“保险+管护”、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负总责。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施监管,村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

  县(区)应将必要的工程建后管护支出纳入同级预算予以支持。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筹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可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由受益主体(农户)确定运行管护经费筹集方式。

  第五十三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主、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建设任务没有完成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之一的,要适时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导。

  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配合农业农村厅开展综合评价,同步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十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一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组卷归档,建立涵盖项目建设全流程的项目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确保项目档案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等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均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安全、质量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自2024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后,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政策解读: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攀枝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

审核: 侯自强   责任编辑: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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