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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〡攀枝花市2025-2026依法治农《典型案例》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5-2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5年以来,攀枝花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农业农村工作等会议重要精神,按照攀枝花市委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等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规范,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依法加大涉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查处力度,为攀枝花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攀枝花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坚决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治农,法治兴农”要求,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查处涉农违法案件。下面公布几起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行政执法的指导示范及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1:  

攀枝花市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检疫调运种苗和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8日,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至西昌市佑君镇中坝村的番茄种苗无植物检疫证书。经立案调查,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销售到西昌市佑君镇中坝村的番茄种苗包含5个品种,通过提取进货单、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销售出库统计明细表、种子质量原始记录表、出苗自检记录及该公司2024年度销售的番茄种苗情况统计表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查明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其销售到西昌市佑君镇中坝村的5个番茄种苗品种数量总计2687盘(72株/盘)均未进行检疫。涉案货值金额为16.122万元(其中,销售种苗2566盘(60元/盘),销售金额为15.396万元;赠送数量121盘,货值金额0.726万元)。该公司行为涉嫌未经检疫进行种苗调运、在生产和销售前均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

  

2025年5月,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米易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检疫调运种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6万元、未按规定进行种子备案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7万元,合并处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二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  

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2日20时许,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雅砻江流域二滩库区(攀枝花米易水域)开展执法巡逻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蒋某某在米易县白坡彝族乡若水村鱼坝滩段水域驾驶船舶从江中回岸边,被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挡获检查。经查,蒋某某为米易县白坡彝族乡若水村鱼坝滩某农家乐老板,当日19时许,蒋某某驾驶船舶在雅砻江米易县白坡彝族乡若水村鱼坝滩附近水域钓鱼,钓具为路亚竿,船舶上有一桶活泥鳅,渔获物为翘嘴鲌3尾,重量1.5公斤。米易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经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对涉案船舶、鱼竿和渔获物3尾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6年4月14日至4月21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实了当事人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1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罚款45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渔业水产)》

  

第2条——“适用情形: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或者渔获物不足15公斤的;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3:  

毛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9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仁和区中坝乡中坝村石头田组毛某某家种植并销售的草莓开展监督抽样,采样数量为3公斤。2025年1月20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攀西无公害农产品监测中心反馈的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毛某某2025年1月9日销售批次的草莓其农药烯酰吗琳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毛某某2025年1月9日销售的该批次草莓系自家承包地种植,种植面积约0.4亩,产量约50公斤,抽样时已卖出了5斤,销售收入100元。销售该地草莓前7天,毛某某对该地草莓使用了治角斑病的农药,购买农药时没有索票,其本人也不识字,具体农药品种也不知道,也没有农药使用记录,毛某某自认为觉得没有什么影响就开始销售。当事人毛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草莓的违法行为属实。

  

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依法开展此案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中,当事人毛某某已认识自身的违法行为,配合调查,主动停止销售未过安全间隔期的草莓,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承认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罚。仁和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毛某某处行政罚款5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产品质量安全)》

  序号7  违法行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准的农产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裁量阶次:从轻。适用情形:符合从轻情形,或者对农户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审核: 陈友龙   责任编辑: 王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