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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应知应会知识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4-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Q

13.什么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A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Q

14.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明确哪些重点内容?

A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明确记录的内容和方式,同时要明确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Q

15.什么是文字记录?

A

答: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或电子文件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以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为主要载体。

 

Q

16.如何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A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规范本部门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由行政执法机关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

 

Q

17.什么是音像记录?

A

答: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Q

18.是否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及其执法流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A

答: 不是。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Q

19. 如何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的音像记录?

A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环节,采用的记录设备、场所,记录内容的存储、使用、管理、调阅监督等内容。要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规范用语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Q

20.音像记录设备(场所)应当如何配备?

A

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Q

21.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如何归档、管理和调阅?

A

答: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Q

22.什么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A

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Q

23.行政执法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重点明确哪些内容?

A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程序和送审材料报送要求等。

 

Q

24.行政执法机关如何确定法制审核机构?

A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原则上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规科(处)室或者承担相应职能的科(处)室。

 

Q

25.行政执法机关如何配备法制审核人员?

A

答: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按照执法岗位设置总数计算。
针对基层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可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的制度机制,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Q

26.法制审核的范围是什么?

A

答: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执法实际,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

 

Q

27.如何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A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下一级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Q

28.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A

答: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Q

29.法制审核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A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法制审核流程。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

30. 如何划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责任?

A

答: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审核: 王永康   责任编辑: 邓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