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4年攀枝花市种业监管执法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2024年攀枝花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4日
2024年攀枝花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种业振兴行动部署,严格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和畜牧法等有关要求,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净化种业市场,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按照农业农村厅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假劣种子明显减少,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品种管理不断优化,品种同质化逐步解决,种业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种子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不出现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显著。
(二)细化目标。
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企业数量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市场检查和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农作物种子(苗)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种子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强种业普法宣传,组织对辖区内非主要农作物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10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为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为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加强以案普法、以案释法,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自觉维护种业知识产权,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件办理,优化案件审查流程,压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市行政执法监督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2.加强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种业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抽样检测种子质量,转基因成分等。加强蚕种销售合同检查,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种类不符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企业严格种子质量管控,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积极参与种子质量预警活动,发现不合格种子及时进行处理,严防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市特色产业和农业园区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3.加强市场检查。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对种子市场上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销售档案、经营备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对近年来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规范检查、扦样、记录和取证等痕迹管理程序,形成可靠完整证据链。畜禽种业方面,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管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组织开展蚕种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蚕种标签、销售台账、经营许可备案、假劣桑蚕种等问题,并及时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依法公式。〔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市特色产业和农业园区科、市畜牧站、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4.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许可、经营备案及蚕种经营要求。以春秋市场和冬季企业检查为依托,加大力度摸排掌握辖区网络渠道经营种子主体,重点检查网络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防止假劣种子通过网络渠道进入流通市场,保障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对涉及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种子的电商平台,及时采取警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市行政执法监督科、市特色产业和农业园区科)
5.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严格种子、种畜禽及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研究合理提高蚕种生产经营准入门槛,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许可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督促种子经营销售主体落实备案规定,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监管、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市行政执法监督科、市行政审批科、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市特色产业和农业园区科、市畜牧站、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6.推进实施种子认证制度。落实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种子认证培训和认证活动,引导市内优势企业积极参加种子认证,鼓励认证机构规范开展种子认证。(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强化种业执法监管。
7.加大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力度。以种子、种苗基地、种子经销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白皮袋”种子、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农资(种子)“忽悠团”和以“订单农业”为名供销种子种苗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市行政执法监督科、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8. 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大涉种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排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入户倒查等方式追根溯源,核实并依法查处。对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行为。(市行政执法监督科、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9.强化种业行政司法衔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合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进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规范涉种案件罚款、种子鉴定和扣押等行为。各县(区)要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动完善行政司法衔接配套政策措施。〔市行政执法监督科、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10.推进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合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在举报线索、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合作,督办重点案件查处。强化监管执法地区协作,健全区域联动响应和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做到一处发现、及时通报、各地联查。建立健全市、县(区)协调工作机制,对跨市(州)、重大复杂案件由省级督办,案发所在县(区)牵头查处。〔市行政执法监督科、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1.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大监管执法检查抽样经费投入,确保满足监管执法需求。通过法律法规培训、跨区办案交流、旁听案件庭审、网络公开案件学习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办理种业案件能力。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卫星遥感技术等,不断提升种业监管执法效能。〔市行政执法监督科、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五)强化宣传培训。
1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积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加大农业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种业监管执法能力。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定期开展普法学习,公开发布一批打假护权典型案例,并将案例报送农业农村厅。〔市行政执法监督科、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市畜牧站、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域具体落实方案,于6月底前在本单位官网公开并报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备案。我局将在关键时间节点开展种苗基地、企业、市场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有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鼓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
(三)强化队伍支撑。积极争取充实种业执法监管工作力量,加强农业执法队伍人员配备,提升执法装备条件,强化种业行业监管、确保对队伍稳定、监管执法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自身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11月25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工作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2个)书面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行政执法监督科。
联系人:
市种业种植业和农药肥料科:詹晓东,联系电话:0812-3316371,电子邮箱:38355747@qq.com;
市行政执法监督科:王吉,联系电话:18982394114,电子邮箱:2769533830@qq.com;
市特色产业和农业园区科:王建芳,联系电话:18982310336,电子邮箱:5824150@qq.com。
市畜牧站:马勇俊,联系电话:13398468823,电子邮箱:349410387@qq.com;
附件:1.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
2. 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
附件1
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内容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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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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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现场指导检查、交叉互查覆盖率 |
对地市级发证企业检查覆盖率 |
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率 |
对国家制种大县和良繁基地检查覆盖率 |
对部级发证种畜禽企业检查覆盖率 |
对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覆盖率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率 |
对县级发证企业检查覆盖率 |
对种子门店抽查覆盖率 |
对门店备案品种抽样覆盖率 |
企业及门店检查问题整改率 |
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 |
生产经营主体经营品种备案率 |
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移送率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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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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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完成情况”一栏按照工作完成情况据实填写,应填写具体数值,不可填写“是”或“否”
附件2
2024年种业监管执法年监管执法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案件类型 |
执法情况 |
监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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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数 (人次) |
立案数 (件) |
涉案种子数量(公斤) |
处罚 金额 (万元)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处罚结 果信息 公开 (件) |
抽取样 品数 (个) |
检查企 业数 (个) |
检查门 店数 (个) |
检查基 地数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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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件数 |
涉案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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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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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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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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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截至填表时,包括省、市、县三级数据,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