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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人事科     发布时间:2022-06-2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我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一、考勤

(一)考勤范围

主要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考勤、集体活动考勤、休假考勤等。

(二)考勤对象

全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包含: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勤人员和86号聘用人员。

(三)考勤方式

1.按人员隶属关系进行考勤,主要领导考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考勤分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勤科(室)、单位成员。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如实填写人员日常工作考勤表,经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阅签字,按月报局人事科备案,局人事科与驻局纪检监察组不定期对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2.按会议、培训学习、集体活动等组织者考勤。因工作需要组织会议、培训学习和集体活动等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局人事科配合并予以备案。

(四)上下班考勤

按市政府规定,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凡工作日内均属于考勤时间。哺乳期女职工婴儿不满一周岁的,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2次,合计时间不超过1小时。

(五)考勤纪律要求

1.上下班考勤纪律

1)职工去向应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领导。

2)职工去向牌应做到牌、岗一致。

3)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出差、下乡考勤纪律

职工出差、下乡,应按上下班考勤要求报告登记。

二、休假

(一)年休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其中,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按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休假天数安排当年年休假;12月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1234条款其中任一款规定的,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做到应休尽休。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单位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只能跨一个年度安排。如果在次年已经发放了上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不得再安排职工休上年度年休假。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

   (二)探亲假

1.探配偶。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探父母。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请休探亲假时应以被探方户口本或社区证明为探望依据。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请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攀枝花市职工探亲假规定》报销。

3.职工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由于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满20天、与配偶团聚满30天的,在当年(指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本四年中(指已婚探父母)就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可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文执行。

探亲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分次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分次请休。一次性休完的,除上述规定假期外,另按照基础交通工具增加路程假天数,分2次及以上请休的,不享受路程假。

(三)婚假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婚假;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享受婚假待遇。

(四)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生育享受98天产假,30天晚育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难产增加产假15(以医院证明为准),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0161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 30天。

(五)老年人护理假

根据20187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老年人(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请假人须提供父母生病住院证明(确因时间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的,在销假时补充完善)

(六)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6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按照基础交通工具给予路程假天数。

(七)育儿假

根据20219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工作人员子女在三周岁以下(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内)的夫妻可以享受当年育儿假,育儿假按每年的自然年度计算,假期为10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单位与职工实际情况商定。

三、其他请假

(一)事假

职工因私需要请事假的,在有年休假的情况下,按休年休假计算;当年无年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超过半天的,按请假流程审批办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应电话向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强行请假或拒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

(二)病假

1.职工因病请假的,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按请假流程履行审批程序。

2.职工因病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工作,又无医院诊断证明的,经领导批准可以调休。

3.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请假,并在返回工作岗位5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三)有关规定

1.若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四十天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未休假工作人员请事假,应先安排年休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2.凡当年内有旷工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若在当年休假后旷工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四、请(休)假、销假手续流程

(一)流程

1.请()假人填写《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干部职工请假条》办理审批。

2.请()假人到局人事科审核假期类别及登记休假时间。

3.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5.签署完毕的请()假审批单交回局人事科备案。

6.请()假人结束休假后到局人事科登记销假。

(二)需提交资料

1.探亲假:探望父母。未婚人员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或社区证明;已婚人员提供本人结婚时间(供计算探亲假周期)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或社区证明;探望配偶。由配偶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其配偶的工作地点及当年休探亲假的情况,根据配偶休假情况核定探亲假时间。

2病假、工(公)伤假: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病假条(不接受私立医院出具的证明和病假条)。

3.婚假:结婚证复印件。

4.产假:提交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5.丧假:需在休假备注上写明奔丧对象及与本人的关系情况。

6.育儿假:提交子女出生相关证明。

(三)有关规定

请假流程审批完成后,请假条需交回局人事科备查,请假方能生效。请(休)假人假期结束后到岗当日应及时到局人事科销假,未及时销假后果由请(休)假当事人自负,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及时督促提醒请(休)假人进行销假登记,如有超出批准假期时间的应当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五、休假计划及相关规定

1.休假计划安排。每年1月份,由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及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均衡制定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内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局人事科备案。局人事科负责汇总制定全局职工的休假计划,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10月份,局人事科对前三季度的休假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对尚未休假的工作人员要与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单位会商,在第四季度做出休假安排,由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督促其休假。职工年休假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需在每年的12月份提出申请,由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2.休假公示。局人事科每年10月公示1次职工休假情况,次年初对上一年度职工休假情况和经审批的未休年休假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单位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3.婚假凭结婚登记证在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休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探亲假只能在休假周期内休完,逾期不予补休。

5.根据我局人员结构的具体情况,原则上请假时间1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原则上不允许与国家法定节假日拼假,如有特殊情况需先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履行请假手续。

6.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育儿假及工伤人员工伤治疗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考核

(一)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内,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或旷工1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全年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全年迟到、早退累计30次以上或旷工5天以上,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请病假累计60天以内,工作性津贴(与工作相关的考核奖励)照发;60天到180天之间的,工作性津贴(与工作相关的考核奖励)从超过的时间起按70%发放:超过180天的,超过时间的工作性津贴(与工作相关的考核奖励)30%发放。经当地县以上医院确诊并出具证明,身患癌症、精神病、麻风病等重病的人员,治疗期间津补贴(与工作相关的考核奖励)正常发放。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一年内连续旷工15(或累计旷工30)以上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负责考勤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负有审核和审批的人员应当负责仔细审批和审查,对签署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有不认真负责或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12次批评教育;3次以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七、本办法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重大问题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