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〡攀枝花市2023依法治农《典型案例》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3年,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精神,按照攀枝花市委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制度规范,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加大涉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为攀枝花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年来,攀枝花市农业行政执法系统认真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治农,法治兴农”要求,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查处涉农违法案件。下面公布几起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一步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法治宣传教育。
案例1:
盐边县XXX兽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会同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盐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边县县城区域兽药、饲料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出盐边县XXX兽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兽药:1.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上海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2.麻杏石甘注射液(湖南XX生物兽药有限公司生产);3.板蓝根注射液(江西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4.速壮肥(益阳XX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5.催情预混剂(云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初步判定为假兽药,暂时予以封存待查。
2023年7月20日,盐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对上述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麻杏石甘注射液、板蓝根注射液三种假兽药和速壮肥、催情预混剂两种饲料有兽药成分、包装上标注有兽药功效为假兽药进行现场勘验,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公司该批类假兽药进行了现场查封,送达了查封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当事人承诺对查封决定事项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3年7月24日,盐边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查明、确认以下事项:
1.当事人经营的5种兽药均为假兽药。
2.兽药购销情况: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20盒,金额360元,未销售;麻杏石甘注射液5盒,金额250元,销售3支,销售金额24元;板蓝根注射液5盒,金额250元,未销售;速壮肥60包,金额330元,未销售;催情预混剂60包,金额90元;销售16包,销售金额48元。
3.货值金额认定:按销售价格计算为2460元(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1000元;麻杏石甘注射液400元;板蓝根注射液400元;速壮肥480元;催情预混剂180元)。
4.违法所得认定:计72元(麻杏石甘注射液24元、催情预混剂48元)。
经查明,当事人属首次经营假兽药,未造成重大损失,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认识较为深刻,盐边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查明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被依法查封的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72元(大写柒拾贰元整);3.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2460元x2.5倍)即6150元(大写陆仟壹佰伍拾元整)。
法律链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序号2“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适用情形;“无上述情形,首次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裁量标准“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案例2:
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会同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盐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盐边县县城区域兽药、饲料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出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机构XX经营部经营的两种饲料含有兽药成分:1.板蓝根(四川XX饲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2.复方山楂粉(四川省遵宁市XX饲料有限公司生产)。初步判定为假善药,暂时予以封存待查。
2023年7月20日,盐边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到该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对该上述两种假兽药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该经营部经营的这两种假兽药均由当事人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供货。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假兽药进行了现场查封,送达了查封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该经营部负责人承诺自愿放弃相关陈述、申辩权。
2023年7月28日,盐边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板蓝根、复方山楂粉这两种假兽药。2023年7月31日,盐边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查明、确认以下事项:
1. 2023年4月26日,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凉山州XX动物营养保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板蓝根粉2件共60包,金额270元;2023年3月2日,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西昌市XX兽药经营部购进复方山楂粉2件共60包,金额126元。
2. 2023年5月12日,XX经营部从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板蓝根粉共1件30包,金额165元,销售14包,销售金额140元。2023年4月17日,XX经营部从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复方山楂粉共1件30包,金额114元,销售21包,销售金额126元。盐边县XXX兽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无异议。
3.经询问张XX,未销售的2件假兽药(板蓝根粉1件30包、复方山楂粉1件30包)已拿回家喂自家牲口了。
4.货值金额认定,按销售价格计算为960元(板蓝根粉600元、复方山楂粉360元)。
5.违法所得认定,计266元(板蓝根粉144元、复方山楂粉126元)。
经查明,当事人属首次经营假兽药,未造成重大损失,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认识较为深刻,盐边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包括分支机构)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下属机构XX经营部已被依法查封的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266元;3.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即2400元(960元x2.5倍)。
法律链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序号2“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适用情形“无上述情形,首次生产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首次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案例3:
米易县XXX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米易县XXX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蔬菜种子育苗基地开展蔬菜种苗销售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涉嫌违法。该合作社销售农药品种13个172袋(瓶、支),现场查获涉嫌用于经营的农药12个品种1224袋(瓶、支)。
2023年6月2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经批准依法对米易县XXX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主要开展以番茄、辣椒为主的蔬菜育苗业务,建有蔬菜种子育苗基地,在育苗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农药防治种苗病虫害。2022年3月24日至9月29日期间,共购进15个农药品种,其中用于防治种苗病虫害的农药品种有9个。在2023年3月31日至5月17日期间用于销售的农药品种13个。当事人计划于2023年5-10月育苗生产季节,在12亩品种试验田和40亩育苗大棚使用其中的金棠、龙克均、碧火、达科宁、5克/袋的70%嘎霉灵、田神、傲敌共7个农药品种防治病虫害。依据当事人在蔬菜育苗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农药防治种苗病虫害的客观事实,在经查明用于经营的农药产品中应扣除这7个农药产品的使用量,故认定在现场查获的农药产品中,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农药产品为:金棠202袋,货值金额2020.00元;龙克均147袋,货值金额588.00元;碧火35瓶,货值金额875.00元;福戈25袋,货值金额225.00元;阿立卡240支,货值金额1440.00元;力作47袋,货值金额256.60元;潜尽(灭蝇胺)10袋,货值金额30.00元;翠影3袋,货值金额9.90元。合计8个品种709袋(瓶、支),货值金额合计5444.50元。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构成了违法行为。其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为:已销售的13个农药品种172袋(瓶、支),销售收入1463.00元;现场查获的用于违法经营的8个农药品种709袋(瓶、支),货值金额5444.50元。以上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6907.50元,违法所得1463.00元。
2023年7月26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米农告〔202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米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米易县XXX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停止农药经营;2.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处以30000元的罚款;3.没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所得1463元;4.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农药共计8个品种709袋(瓶、支)。以上罚(没)款合计31463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农药)》: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