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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3-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2年2月,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届满失效。该《办法》实施两年以来,对规范群众休闲垂钓行为,维护全省禁捕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持续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结合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批复同意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农业农村厅对《办法》关于禁钓区范围进行了修订完善,按规定予以重新发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7.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中规定的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各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四川省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钓范围。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钓期。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其他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和收购、销售垂钓渔获物行为的处罚依据;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明确了相关要求。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方面

(一)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范围

根据《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主要包括:

1.长江流域四川境内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2.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3.其他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的禁捕水域。

以及2024年1月12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的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我省禁钓区范围

禁钓区是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目前我省已划定的禁钓区为4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其他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

(三)我省禁钓期规定

每年3至6月是水生生物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延续我省禁渔期制度的垂钓管理原则,仍然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四)允许使用的钓具规定

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五)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

1.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2.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3.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4.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5.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鲌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同时,经广泛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

(六)常见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种类

主要包括:克氏原螯虾(小龙虾)、豹纹翼甲鲶(清道夫)、罗非鱼(齐氏罗非鱼)、蓝鳃太阳鱼、福寿螺、牛蛙、真鳄龟(大鳄龟)、巴西红耳龟(红耳彩龟)、鳄雀鳝、纳氏锯脂鲤、食蚊鱼等。

(七)关于钓获物留取的规定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但只能留取一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同时,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相关链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核: 张良雄   责任编辑: 邓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