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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08-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起草背景

    当前,非洲猪瘟病毒已在我国定植,短期内很难彻底根除。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健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387号)要求,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发布了《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了农业农村厅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电话,旨在发动社会公众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做到对疫情风险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确诊、早处置,切实维护生猪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有关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健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387号)具体要求,要制订有奖举报制度。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旨在向全社会公众征集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有效期2年,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举报范围。主要覆盖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环节导致或可能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是明确举报要件。必须实名举报,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并事先未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是明确举报奖励。由农业农村厅受理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事项,农业农村厅给予举报人每事项1000元(税后)奖励。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举报事项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四是明确奖励程序。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对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经查证的同一事项,受理部门均设有奖励制度的,在启动奖励程序时,由举报人自行选定部门接受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领奖登记,并提供举报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领奖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编制过程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成立了《办法》编制小组,在广泛实地调研、收集查阅资料基础上,形成了暂行办法草稿,又相继向其厅内有关各处(局、站)征求了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程序,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向全社会进行了公示,并通过厅内合法性审查。2020年7月21日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发布了《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公告。

政策文件链接:http://nyncj.panzhihua.gov.cn/zwgk/zcfg/zcwj/19475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