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2-08-10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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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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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川财农〔2022〕16号
  • 有 效 性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  金管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 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 代化规划》《四川省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四川省现代农业园 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修订稿)》《四川省现代种业园区考核评分标准》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先进市(州)、乡村振兴先 进县(市、区)、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乡村振兴先进乡镇、乡村振兴示范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的考评激励补助,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考评激励补助,以及《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规划》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任务。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 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厅负责制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标准、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 程绩效管理。农业农村厅负责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报 送有关材料,按要求设置并向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开展预算 绩效监控、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工作。省乡村振 兴局负责会同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研究提出乡村振兴成效显著 县(市、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分解、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 效评价等工作。地方乡村振兴部门负责会同本地区农业农村、 财政部门做好由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据实法和项目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六条 据实法分配主要根据市 c fl'I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的结果,对省委、省政府认定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市(州)”“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市、  区)”“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乡镇”“四川省乡村振兴示范村”“四川省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帮 扶优秀县(市、区)”“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分别 进行奖补。根据《四川省县(市、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分类考评激励办法》,对认定命名晋级地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政府认定命名的“四川省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分档次 给予奖补,对园区升级补差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项目法主要用于聚焦全省农业农村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农业农村厅会商财政厅后,牵头组织各地进行项目储备、申报等工作,通过省级评审后拟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八条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财政厅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考核认定结果及重要决策部署,及时研提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资金下达相关决策程序;地方农业农村、乡村振兴、  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结合本级财力投入 情况,按时做好项目方案编制、预算分解下达和资金审核拨付等。

  第九条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乡村振兴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 门要严格按照“封间管理、安全运行、精准使用”的原则,强 化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条乡村振兴先进类激励奖补。

  (一)乡村振兴先进市(州)

  补助对象:省委、省政府认定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四川省乡 村振兴先进市(州)。

  补助标准: 按照 1 亿元/市(州)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每年 5 个市(州)。

  (二)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

  补助对象:省委、省政府认定命名的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 县(市、区)。

  补助标准: 按照 6000    万元/县(市、区)给予一次性财政  资金补助, 每年 1 0 个县(市、区)。

  (三)乡村振兴先进乡镇

  补助对象:省委、省政府认定命名的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 乡镇。

  补助标准: 按照 500     万元/乡镇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 每年 50 个乡镇。

  (四)乡村振兴示范村

  补助对象:省委、省政府认定命名的四川省乡村振兴示范村。

  补助标准: 按照 60  万元/村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 每年 500 个村。

  资金使用:乡村振兴先进市(州)、县(市、区)、乡镇、  村,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查漏补缺原则,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产 业发展、宜居乡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及重点帮扶优秀类激励奖补。

  (一)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市、区)

  补助对象:省委、省政府认定命名的四川省乡村振兴成效 显著县(市、区)。

  补助标准: 按照 4000     万元/县(市、区)给予一次性财政  资金补助, 每年 15 个县(市、区)。对于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

  ( 市、区)晋级为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的一次性补差 2000

  万元/县(市、区)。

        (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

  补助对象:省委、省政府认定命名的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 帮扶优秀县(市、区)。

  补助标准: 按照 4000      万元/县(市、区)给予一次性财政  资金补助, 每年 1 0 个县(市、区)。对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县(市、区)晋级为乡村振兴先进县(市、区)的一次性补 差 2000  万元/县(市、区)。

  (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

  补助对象:省委、省政府认定命名的四川省乡村振兴重点 帮扶优秀村。

  补助标准: 按照 60 万元/村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 每年 200 个村。对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晋级为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再给予  20 万元/村的财政资金奖补, 晋级的乡村振兴重 点帮扶优秀村数量,根据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确定。

  资金使用:乡村振兴成效显著县和重点帮扶优秀县(市、 区)、村激励奖补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激励奖补。

  补助对象:每年根据申报情况确定评定和晋级数量,对新 认定的省星级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已认定的省星级园区每年进行考核,晋级园区给予相应升级补差奖补,降级园区追减 财政奖补资金。年度星级园区奖补及补差的园区数量,根据考 评结果和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确定。

  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省星级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五星   级补助 2000 万元、四星级补助 15 00 万元、三星级补 助 1 000 万元。对于晋级的省星级园区给予补差,由三星级晋升为四星级   的补差 500 万元, 从四星级晋升为五 星级的补差 500 万元,从 三星级晋升为五星 级的补差1000 万元。

  资金使用:主要用于园区基地建设、设施装备、产品加工、农业新业态、品牌培育、科技支撑、组织方式等方面。

  第十三条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四川省乡村振兴战   略规划( 2018- 2022 年)》四《川省“十四五” 推进农业农村 现代化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农业农村重点任务,可按规定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宜居乡村建设行动、十大“)II字号”优势特色产业、三大先导性支撑产业、职业农民制度等方面,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十四条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具体报账方式由县(市、 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转移支付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 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各地应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进一步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行管护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项目资产运行管理长效机制。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明细表。按照形成资产的用途性质分类进行股权量化,进一步界定量化资产,明确量化对象。同步落实管护制度,务实管护责任,建立稳定、长期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持续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收致富。

  第四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机制。扎实开展绩效评估,对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科学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预算安排合理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结合发展规划、部门职责、既定标准等科学编制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运行过程监控,对项目执行、预算调整和绩效目标中完成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跟踪、纠偏纠错、优化完善。

  第十八条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评价、抽查核查等方式,对 上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回 头看”考核打分及相关涉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强化问题导 向,督促市(州)、县(市、区)对绩效评价、审计、督查等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引导各地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 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 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 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才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 任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接受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 原《四川省乡村振兴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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