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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7-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农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农田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申报和落实任务清单,开展项目审查筛选、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并督促指导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按照年度任务清单,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初步验收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市、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在中央、省、市补助基础上,县(区)应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财政投入不低于规定的投入标准,保障目标任务完成。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五条 县(区)可以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二章 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实行分类编制。

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预算编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当年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市县两级财政投入标准及分担比例编制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

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预算编制:按照上级要求、当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因素编制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

第七条 市级农田建设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资金跟着任务走安排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财政管理体制、工作绩效(包括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和日常工作推进情况等)、其他因素(主要包括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的特定要求和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方投入、任务建设、建后管护等方面完成较好的激励奖励),分配因素可结合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应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 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主要用于田型调整、埂坎修筑、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土壤改良,主要用于土壤质地改良、酸化土壤治理、地力培肥等;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主要用于小型水源工程、农田灌溉排水的明渠(管道)及渠系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等;

(四)田间道路,主要用于机耕路、生产路及农机下田坡道等附属设施;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主要用于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等;

(六)农田输配电,主要用于10KV及以下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和弱电工程等;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八)建后管护和工程质量保险等。

第十一条 县(区)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检查验收、项目培训、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必要的费用,按照不高于市级补助资金总额的1%据实列支。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市本级农田建设相关管理费用从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实地考察、项目培训、检查验收、影像资料、宣传报道、项目评审、绩效评价、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等必要费用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公告公示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要求,督导县(区)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并接受市级绩效评价,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要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县(区)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攀枝花市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攀财农〔202117号)同时废止。

 

 

 

 

 

 

审核: 周德敏   责任编辑: 余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