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 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5-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转移就业规模
(一)推进转移就业。
1.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转移就业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市、县(区)应为有集中转移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点对点”务工便利出行服务,所需资金分别从市、县(区)级财政配套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大劳务转移支持力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3.给予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补助资金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4.探索建立帮扶协作机制。鼓励各县(区)整合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合作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经纪人等,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求职招聘、职业培训、创业服务、政策落实、权益维护等一体化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促进稳定就业。
5.鼓励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补贴、奖补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6.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补贴、奖补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7.积极吸纳外地人员来攀就业。中小微民营企业引进外地脱贫人员家庭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本科 500 元/人/月、大专300 元/人/月、中专 200 元/人/月,给予引进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的补助,补助资金分别由市、县(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劳务协作。
8.加强劳动信息共享。依托区域劳务协作和省内对口帮扶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利用乡村振兴、人社部门现有的数据平台,加强就业信息共享对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9.设立劳务工作站。市、县(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外出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加强输出地、输入地协作,精准掌握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所需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0.强化对口帮扶地区就业帮扶。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和就业帮扶基地奖补标准给予对口帮扶企业奖补,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配套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四)培树劳务品牌。
11.各县(区)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创建、培育、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力争实现“一县一品”,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转移规模,提高劳务转移质量。“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培育、推荐省级劳务品牌1-2个,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二、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五)支持发展产业。
12.推广以工代赈。加强脱贫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将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提高至10%,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13.实现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围绕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后续帮扶,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相关工作。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六)扶持就业载体。
14.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的优惠扶持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补贴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贴息资金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15.支持非遗就业帮扶工坊建设。有条件的县(区)可设立非遗就业帮扶工坊,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七)鼓励返乡创业。
16.引导脱贫人口创业。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农民工服务周、农民工返乡创业大赛等活动,营造鼓励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补贴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7.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可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每3年管理期给予最多30万元奖补(初次认定给予最多40万元/3年);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补贴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拓展灵活就业。
18.鼓励灵活就业。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个体经营,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新就业形态等形式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项目主管部门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19.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在脱贫地区设立一批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探索组建国有劳务公司,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因地制宜引进发展特色产业,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九)用好公益岗位。
20.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3年(不含脱贫攻坚期间安置时间),补贴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1.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同一县(区)保持类似乡村公益性岗位聘任标准、待遇水平等基本一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建立动态监测机制。
22.加强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动态更新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对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和信息共享,分类动态监测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员就业状态,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对就业转失业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十一)提升就业创业服务。
23.积极兑现就业扶持政策。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长效机制,脱贫人口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对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继续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规定落实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所需资金分别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4.延伸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精准实施技能提升。
25.加大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开展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给予脱贫人口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补贴按规定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6.深入实施“雨露计划”。 支持脱贫家庭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所需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保障。(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27.做好对口帮扶地区培训帮扶。按省内对口帮扶任务在被帮扶地组织脱贫人口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和生活(交通)费补贴由被帮扶地支付;在被帮扶地之外开展培训的,由帮扶地支付。补贴资金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8.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开展全国乡村振兴技能大赛四川选拔赛攀枝花市预选赛和四川省农民工技能大赛选拔赛,大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明确责任分工。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要将就业帮扶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重要内容,细化操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做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大中型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建档立卡及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十四)落实工作保障。保持就业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做到工作不断、人员不散。统筹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加大市、县(区)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配套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要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帮扶政策、帮扶举措、典型事迹和人物,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五)强化政策落实。各县(区)可按“标准不能降、力度不能减、范围不能变”原则,利用本地财力适度向上调整补助、补贴和奖励标准;用好大数据信息化手段,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经办流程,拓宽政策落实渠道,最大限度方便脱贫人口、低收入人口等群众享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